1) 已届满五年的居屋单位
单位的补价,是根据补价时该单位的十足市值,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或最近一次由房委会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(只适用於重售单位)所订明的十足市值与当时购入价,按房屋条例附表规定的下列公式评定,换句话说,即补价相等於将原来楼价的折扣(请参考,化为现值计算。请按此查阅补价的计算方法。 如果居屋业权是两个人共同拥有,俗称「联名业主」,每位业主均需要在补价申请表上签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;如业权是一个人拥有,一个人签名便可。 如业主委托其亲友代办申请手续,业主须要书面委托,而委托书内请列明委托人及受委托人之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及有关物业地址,每个业主均需要在委托书上签上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。
2) 交回补价申请表 - 交回填妥的申请表及其他所需文件。
申请人须於申请表内填写「日间联络电话」,以便有关人员预约视察单位及进行评估。 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楼契副本及以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交手续费6,100元(此手续费会定时调整)寄回或递交:
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应写明为「香港房屋委员会」,并在支票或银行本票背面写上所申请补价的物业地址。缴交的手续费不会退还,如在指定限期内缴付补价,手续费可从补价中扣除。申请人须检查是否备齐所有文件,因为漏交任何一样文件,申请将不会获进一步处理。
所评估的补价,现时有效期为两个月,限期过后,如尚未缴付补价,便告失效。申请人如要求重新评估补价,便须重新递交申请表及缴交手续费。
3) 等候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的评估及补价通知书 -
预约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进行估价。 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代表会预约到申请补价的单位进行实地视察及估价。由房屋署收到申请表格及全部所需资料起计,一般平均需时约一个月,申请人便可收到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所发出的评估补价通知信。但一些新近到期之屋苑,因申请人一般会较踊跃,补价评估便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。
4) 缴付补价或提出上诉 - 居屋业主须於限期内缴付补价或提出反对/上诉。
缴付补价 由评估补价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两个月内,业主须缴付补价,否则须重新申请及缴付6,100元手续费。 反对/上诉补价评定 根据房屋条例,居屋业主如对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评估的市值有异议,必须於评估补价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8天内,向土地审裁处提出正式上诉;业主也可以选择在同一限期内,向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提出反对。逾期提出的反对/上诉,恕不受理。初次补价评定及其后的覆核,都是根据以上的程序及反对/上诉限期进行。 如果已向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提出反对或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,居屋业主可在评估补价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付补价,居屋业主必须在缴付补价后,然后把单位出售、出租、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转让。 如居屋业主已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但聆讯尚未进行,房屋署(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)可在土地审裁处就有关上诉作出裁决前,随时修订其评定的补价。上诉审结后,如评定的补价获减,获减的款额将会发还;但如评定的补价增加,业主则须向房委会缴交增加的款额。
5) 获发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- 在缴付补价后领取及登记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。
在居屋业主缴付补价(须以银行本票或划线律师行支票缴付)后,房屋署会发出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,证明根据房屋条例附表所规定的补价已经缴付,而有关单位的转让限制亦已解除。居屋业主应与律师安排,在有关土地注册处将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登记。 |